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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王全红案:240万既然已被返还,却据此给人定罪?

核心提示:

1,草根发明家王全红发明专利30多项,为节能环保做出重大贡献,然而企业发展面临资金紧缺难题,只好向小额贷款公司求援;

2,张杰团伙乘机出手,以套路贷套中套手段一步步逼企业就范,将王全红夫妇的企业鑫金河公司霸占为己有;

3,发改委伸出援手,通知鑫金河公司可以申请国家专项资金,却重复通知,王全红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胡树海全权办理申报事宜,却被认为重复申报给王全红定罪;

4,440万专项资金鑫金河公司早已主动退还,另外的240万也被公安机关退回鑫金河公司,法院却以王全红诈骗680专项资金给其定罪;

5,律师认为根据现有法律,王全红有错但是无罪,给王全红定罪没有法律根据,王全红则始终认为自己无罪。人们惊呼:在中央一再强调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大背景下,如何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据商界周刊报道: “如果这240万属于赃款,公安机关为什么要返还?如果不是赃款,为什么要据此给我丈夫王全红定罪?”2021年4月21日,王全红的妻子雷震云愤然找到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发改委),向其递交了《关于草根发明家王全红含冤入狱的重大冤情反映和举报信》,在这封举报信里,雷震云提出强烈质疑。

草根发明家艰难创业为节能环保做出巨大贡献

王全红是位于卢龙县的河北省秦皇岛鑫金河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简称:鑫金河公司)创办人,因30多项发明被国家专利局授予发明专利,其发明对节能环保做出了突出贡献,被誉为草根发明家。2019年11月7日,其因重复申报补贴,被以诈骗罪判了14年的重刑!此消息一出,舆论立刻哗然!2020年2月7日,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因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20年11月,法制与社会、今日头条、腾讯、网易等诸多网络媒体以《民营企业真的是唐僧肉?河北草根发明家王全红案引发巨大争议!》为题,对此案进行了广泛报道,引起巨大反响,一些法律界人士和知情人呼吁:早日还王全红一个清白,还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们一个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

据王全红的家人和律师透露,媒体报道后,引起了河北省有关方面尤其是秦皇岛市中级法院的高度重视,秦皇岛市中级法院领导曾约见王全红的家人和律师,表示一定会慎重对待此案,但是发回重审后至今仍未能开庭。

据公开的资料和多家媒体报道:王全红出生在石门镇一个贫穷的普通农民家庭,由于家庭贫困,他只念到小学就辍学了。但谁也没有想到,王全红是一个有志青年,辍学后,他自己在家自学刻苦钻研,经过多年的财富积累和踏实刻苦钻研,他先后荣获了国家30多项发明专利,其中有一项发明专利填补了国家技术空白,他在当地已小有名气,并被人们誉为草根发明家,并获得了诸多荣誉.

2013年初,王全红的锅炉厂正式在秦西工业园卢龙工业园区立项建厂,园区领导说:需要资金证明3000万元。但是,王全红手里没有那么多资金,只好多方寻求合作。恰在此时,他在县政府项目会上认识了一个叫胡树海的人,2013年9月1日双方达成了合作协议,投资建厂金额1000万元,用王全红现有资产与胡树海合作,暂定王全红投资700万元,占公司股份70%,胡书海投入股金300万元,占公司股份30%。2014年锅炉厂基本建成,但据王全红介绍,在开始清点公司财产时就发生了矛盾,最终不欢而散。

2014年3月,王全红接到卢龙县发改委的通知,企业经营符合国家政策,可以申请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资金。2014年4月,发改委相关职能部门又通知鑫金河公司符合中央大气污染防治项目政策,可以申请资金支持,两个项目的政策,通知相隔时间仅为一个月。王全红说:他万万没有想到,审计部门居然审出了问题。在审计部门指出问题前,在未做出审计报告结论以及公安机关未立案前,卢龙县发改委在2016年7月21日要求我公司做出整改,以我公司涉嫌重复申请补贴的名义,要求退回中央大气污染防治项目资金440万元,我公司在2016年7月29日已积极主动地向卢龙县财政局退回了大气污染防治项目资金440万元。另外,对于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资金240万元,发改委及省审计部门未提出该项目资金不符合政策,政府部门没提出240万元项目不合法。在王全红看来,在省战略新兴产业项目资金申请材料中,鑫金河公司并未出具虚假材料的情况,发改部门也没有异议,涉及问题只是完成项目程度、进度上的事情,企业没有骗取意图。他没想到,因为重复申请专项资金,他会入狱,因此还是像往常一样运作着。

到2015年底,王全红的企业已经与秦皇岛、唐山两市三十多个单位签订了新能源管理合同和政府新能源部门合作合同,向社会推广了清洁燃烧炉具四万余台,新型环保代替燃烧锅炉165台,可节约煤炭15万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37万吨。

到了2016年,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王全红正式注册了秦皇岛全红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后改名为“秦皇岛鑫金河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公司资产也从原有的十几万发展到上千万,销售额迅猛发展。但是,为了市场需求扩大经营规模,王全红夫妻开始向张杰借款。据王全红和他妻子介绍:张杰系专业从事发放高利贷的社会闲散人员。2016年4月23日,张杰和他夫妻二人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为了规范高额违法利息,张杰要求做他们三个公司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工资20万,以年薪的形式,每年发放一次,三个公司共计60万元,同时还要求用他们夫妇名下三个公司利润的10%作为给他的奖励。从此,横行乡里的黑社会团伙,以借款为由,把黑手伸向了他三个企业,以套路贷的手段,先后将公司财产质押给银行贷款5000万元,一步步将公司全部财产霸占归他个人所有。到2021年4月,以张杰为首的黑社会团伙组织,已被捉拿归案29人,并已被判了重刑。

在此期间,王全红发明了6项国家专利,技术也得到了实质上的推广,并得到了卢龙县政府的大力支持。他凭着先进的节能减排技术,在新能源、环保行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先后给政府学校大约投资700多万元的锅炉设备,免费使用锅炉能源,得到了省市县各级领导的重视。到2017年,鑫金河已经谈好了多方合作引资,向秦皇岛市、保定市全方位投资,将所有的燃煤锅炉全部拆除,换成燃烧新型燃料节能环保锅炉。

一审庭上争议巨大法院仍然判了重刑

正在这时,王全红却出事了:2016年10月1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4日被海港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3日被海港区法院取保候审;因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2018年7月9日被卢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0日被逮捕,2018年12月27日因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好不容易熬到2019年7月8日刑期已满了,他于同日因涉嫌犯诈骗罪再次被逮捕。

据卢龙县法院(2019)冀0324刑初29号刑事判决书记载:在法庭上,王全红对起诉书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是这样供认的:鑫金河公司于2014年先后申报了省和国家的专项补贴资金项目,并得到了起诉书指控的款项,其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申报材料上签了字。但提出申报材料和申报具体工作是由公司总经理胡树海负责,其只管公司生产和销售,证实其具体负责申报材料的证人证言是伪证,补贴资金用于公司生产和建设上了,多头申报是发改部门造成的,其并没有多头申报的故意。

王全红的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王全红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理由是: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全红涉案金额680万元与事实不符,公诉机关指控骗取省级240万元无事实依据;2、其无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故意,重复申报是政府职能部门造成的;3、王全红未实施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王全红不是公司项目申报的负责人,其只负责技术,项目申报一直由胡树海负责,本案证人胡树海、刘兆贻、王景丽的证言均是伪证,专项资金到账后无证据证明王全红分到一分钱;4、王全红有投案自首情节,本案为单位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不应追究自然人王全红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初,被告人王全红为立节能环保锅炉制造研发、检测项目建厂立项申请国家专项资金补贴,需要3000万元的个人资信证明,因其无此笔资金,被告人王全红向王文鹏借款3000万元,王文鹏建行6222800290201013849卡于2013年4月16日分两笔1000万元和2000万元转账给被告人王全红,中国建设银行给王全红出具至2013年4月16日11时36分王全红在该行持有储蓄存款人民币叁仟万元整的个人资信证明书,同日王全红又分两笔向王文鹏该卡转账1000万元和2000万元,2013年7月份该项目经卢龙县发展改革局备案。2014年3月份,被告人王全红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以秦皇岛鑫金河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名义用“节能环保锅炉开发、制造、生物质研发、检测中心项目”申报“2014年河北省战略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用虚假的审计报告,骗取省级专项资金240万元。卢龙县财政局于2015年7月21日拨付省级专项资金240万元。2014年4月份,被告人王全红又以秦皇岛鑫金河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名义用“节能环保锅炉开发、制造、生物质研发、检测中心项目”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在申报材料中,用虚假资金证明和虚假的审计报告,虛报前期投资规模和存款余额,骗取国家专项资金440万元。卢龙县财政局于2014年12月5日拨付国家专项资金440万元。上述两笔资金被部分用于归还欠款。被告人王全红于2016年10月11日到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投案。680万元专项资金款中其中国家专项资金440万元已退缴至卢龙县财政局,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收胡树海(公司涉案时原公司股东)款240万元,该局暂扣。

判决书称: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全红作为秦皇岛鑫金河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秦皇岛鑫金河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用虚假的证明材料骗取国家专项资金人民币68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员,组织、策划、实施该行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人王全红供认部分犯罪事实,但不认罪。秦皇岛鑫金河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已退缴赃款440万元至国家财政部门。被告人王全红案发后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其到案后并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且不认罪,其自首情节不能成立,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子采纳。被告人王全红和辩护人提出申报材料和申报具体工作全是由公司总经理胡树海负贵,王全红无骗取专项资金的具体行为的意见。经查,本案多位公司员工、公司股东和发改部门负责申报工作的工作人员的证言及书证申报材料证实申报工作是由王全红具体负责实施并在申报材料真实性的保证声明上签字,且证实其具体负责申报材料的证人证言是公安机关依法取得,经公诉机关又再次予以核实,现无证据证实有关证人证言作伪证的事实。且其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申报材料上签字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拨付下来的国家专项资金也被其实际使用,故该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全红涉案金额680万元与事实不符,公诉机关指控骗取省级240万元无事实依据的意见,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人王全红申请省级专项资金中的审计报告属于申报附件要求的必需项,应为关键性材料,已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省级申报材料中的2012年度和2013年度审计报告为虚假审计报告,且部分资金用于归还欠款,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提出被告人王全红无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故意,重复申报是政府职能部门造成的。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可存疑不予认定被告人王全红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多头申报的主观故意,但其隐瞒真相,伪造申报国家专项资金关键性的申报材料自筹资金证明及虚报前期投资规模和审计报告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主观故意本案已有充分证据证明,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提出本案为单位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不应追究自然人王全红的刑事责任的意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应依法追究被告人王全红的刑事责任,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被告人王全红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全红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王全红因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应与本次犯诈骗罪判处刑罚数罪并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一、被告人王全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与原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二、责令被告人王全红退赔诈骗的省级专项资金二百四十万元人民币。

二审认为事实不清,律师认为王全红有错无罪

卢龙县法院的一审判决做出后,王全红上诉至秦皇岛市中级法院。该院于2020年2月7日做出(2019)翼03终519号刑事裁定书称: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王全红犯诈骗罪的事实,有的尚不清楚,遂裁定:撤销卢龙县人民法院(2019)冀0324刑初29号刑事判决书,发回卢龙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日前,天津津海律师事务所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仍然坚持王全红无罪。其理由是:

一审判决不予认定王全红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多头申报的主观故意,辩护人对此予以认可,但一审判决认定王全红隐瞒真相,骗取省级专项资金240万元构成诈骗罪,属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对于如何追究相关企业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刑事责任,目前尚无国家层面的具体法律规定,实践中各级法院对此认识较为混乱。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官的主观推断和分析经常占据较大比重,导致不能完全地依法判案,不能严格地执行“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刑法原则。本案即如此,由此导致了一审王全红被冤判的诉讼结果。

辩护人经大量检索,对此类案件最具规范和指导意义的是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豫检文[2014]73号《关于规范办理套取国家专项资金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刑再3号关于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刑事判决书》。《指导意见》虽为省级检察院意见,但经过了与省法院沟通,并向最高检、最高院进行了报备,且已实施超过五年。从内容上看,《指导意见》对于套取国家专项资金案件的定性是非常客观的,具有很强的实践操作性。

该《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了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的情况:使用人不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在申报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不存在的企业或项目,伪造关键申报材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了不宜按诈骗罪定罪处罚的情况:使用人的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但在申报过程中夸大实际情况,伪造或提供了个别非关键性虚假申报材料,套取的国家专项资金部分被用于企业弥补损失,或用于转产、更新设备、生产经营的。该条第三款专门定义了“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是指申报的项目真实合法存在,类别、性质、科目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要求,但在数量规模和时间等要求上存在有不完全真实的成分和情形。

张文中《判决书》是于2018年5月30日所下发的。该判决书对张文中等人申报专项资金的行为是否定性为诈骗的观点与《指导意见》高度契合,从而肯定了《指导意见》在审判实践中的具体应用。以上《指导意见》和张文中《判决书》对本案具有针对性的指导意义,据此,辩护人认为王全红不构成诈骗罪:

一、鑫金河公司于2014年4月、2014年8月提交了中央预算内投资、河北省战略性转型产业发展项目资金两项申报材料。河北省审计厅冀审财移[2016]8号《秦皇岛鑫金河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涉嫌骗取国家补助专项资金的审计移送处理书》,卢龙县发展和改革局卢发改清字[2016]43号《关于收回泰皇岛鑫金河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节能环保锅炉研发、制造、生物质研发、检测中心项目预算内资金的请示》等材料,均并未认定鑫金河公司申报材料所涉及申报项目不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时任卢龙县发展和改革局干部、负贵审核申报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项目的刘兆贻和彭宗福在回答卢龙县检察院检察员询问时,也都明确答复鑫金河公司企业项目真实存在,也确实进行了实施,确实为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他们均认为这个案子不是诈骗。因此,鑫金河公司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合法存在,并非虚构,其类别、性质、科目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要求,其申报没有诈骗的故意,并未使负责审批的主管部门产生错误认识。

二、鑫金河公司提交了资产性不真实材料套取专项资金,是违规行为,而非诈骗行为:1,鑫金河公司提交了不真实的审计报告,原因是企业会计账目混乱,不能及时提交合规的审计报告,从而提交了其他与本公司类似企业的审计报告,但企业的实际资产也并不以向工商部门报交会计报告拟定的388.89万元为准。鑫金河公司至2014年所进行的资金实物投入和研发投入应超过3000万,所形成的有形无形资产应超过6000万,具备申报项目的实施能力;2,王全红向王文鹏借款3000万元,形成于2013年4月16日。当日存入,同日转出,是项目发展推进的需要而为,并非是特意用于2014年专项资金申报而为,并非是为骗取专项资金实施的诈骗行为。鑫金河公司将该资金证明用于申报项目,纯属违规。

三、卢龙县发展和改革局卢发改清字[2016]43号文、河北省审计厅冀财移[2016]8号文,均将201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补助资金550万元(实发440万元)作为鑫金河公司骗取的资金并于案发前追回,但并未将“省战略性新产业专项资金项目”240万元补助列为鑫金河公司骗取的资金,说明其有一定的合规性。一审判决认定该240万元属诈骗所得,显然是定性错误。而且,公安机关已将该240万元资金退还给了公司总经理胡树海。胡树海当时也是公司主要股东。这说明公安机关认为这是企业的合法所得,并未将该240万元作为犯罪所得加以处量。上诉人王全红如实陈述了案情,对其与胡树海在申报专项资金中存在的问题作了如实交代,但辩护人认为,虽存在问题,但王全红、胡树海在本案中均不构成诈骗罪。

四、如合议庭认为上诉人王全红构成诈骗罪,势必与最高人民法院类似案例的判决结果发生冲突。辩护人希望贵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第二条,向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提出法律适用分歧解决申请,以保证同案同判,不使上诉人王全红蒙受错判之冤。

辩护人并不认为鑫金河公司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的行为完全合法合规,但我们应坚持用客观的、发展的眼光看待深化改革开放时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对此类经济行为的法律性质予以全面评价。一方面要强调企业和企业家诚信经营,合规守法: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司法保护,激发企业家的创新精神,对经济领域的不合规行为入罪坚持审慎、谦抑态度,严格区分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的界限。上诉人王全红多年来勤勉经营,潜心钻研,前后获得各种专利三十余项,为一方人民福祉,为区域经济发展都作出了巨大贡献。现数个企业需要等待他参与经营管理、提供技术支持,望法院考虑辩护人意见,早日还他以自由。

据悉,秦皇岛市中级法院的裁定虽已做出了9个多月,但是卢龙县法院至今也没有开庭的意思,不知是什么原因。

雷震云再爆猛料:王全红遭遇套路贷并被构陷入狱

4月21日,王全红的妻子雷震云找到河北省发改委,据接待她的一名名字为蔡胜的处级调研员介绍:该委领导对于她的来访十分重视,特意安排一名处级干部接待她,他还说,会将雷震云的反映举报材料及时交给领导研究。

雷震云在她的《关于草根发明家王全红含冤入狱的重大冤情反映和举报信》中爆料:草根发明家王全红曾遭遇套路贷诈骗并被构陷入狱!

她在举报信中说:以张杰为首的黑社会组织犯罪团伙,采用套路贷套中套等方式,勾结组织收买证人、律师、司法机关涉案人员,操纵司法部门做保护伞,伙同黑社会团伙陷害我丈夫,并采用暴力手段,其目的是霸占抢走我们夫妻苦心经营多年的企业和财产近亿万元。卢龙县宏源彩钢瓦厂法人杨春青被逼报假案,栽赃陷害王全红私刻公章,其目的是把我丈夫王全红送进监狱。

由于企业急需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资金周转不开,我夫妻决定向小额贷款公司的张杰借款。2016年4月23日,张杰和我们夫妻签订了借款合同,首次向张杰一伙借款1000万元,借款规定期限五年,之后又追加了200万元,总计向张杰一伙借款1200万元,合同约定借款利息为年息24%,张杰并要求再给他年薪20万,三家公司每年供给他60万,每年给他们发放一次,并且他们还在公司里重要岗位上安排他们自己的人,还得给高工资,同时还要求将三家公司的利润10%作为他们的奖励。当时我们将借到的这1200万元直接投入到企业生产上,但是他们明知道钱已用在生产和购买生产所需原材料时,6天后就向我们索要这笔借款,并对我们讲不借给我们这笔钱了,要求我们立即还他钱,如若不还这笔钱就得将公司的一半股权转让给张杰本人。没有办法我们只好答应张杰,他又逼着我们拿出公司47%的股权给了张杰。四个月以后,张杰又以生产需要贷款为名,要求我们把股权转让给他,理由是,我们夫妻债务较多,银行不给贷款,我们不同意,他就派手下多名打手晚上多次到我家和我老家的厂子,用凶器砍坏我们家的大门窗户(有照片为证),又私下威胁恐吓我们。我们被逼的没有办法,多次报警也没有人管,被逼签了股权转让书后,他又逼着我们签了一个内部协议,以110万元转让余下股份的假协议书。可是签完了这个假协议书,这个假协议书就变成真协议书了。当张杰得到我公司全部股份后的假协议书就翻脸了,把我丈夫王全红从总经理办公室赶了出来,要我丈夫永远不要回厂子了,并且说这个厂子是他的了,以后也不要在卢龙再看见我们夫妻二人,不然的话就叫我们永远消失。我们夫妇都是农民从小就胆儿小,没有办法我们一家人只能借住到山海关朋友家里,到现在也没有敢回家过过一个年。

但是,张杰还不算完,因为前后两次向张杰他们借的1200万元,借款时是以我夫妻二人名义借的,张杰又拿此事说事,并且买通办案法官,不断起诉我个人和亲属,先后把我名下一台价值20万的迈腾轿车判决他给执行走。我们公司司机王伟、我侄女王蕊个人所开公司银行账户里面的200多万元,也被张杰非法霸占抢走,并威胁恐吓不许他们去报案。鑫金河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当时银行贷款评估3600多万,我们离开时还有2700多万元的产品库存 ,总资产近亿万元,这些全部落入了张杰犯罪团伙设计的连环骗局当中。当初借张杰他们一伙1200万元借款,张杰还逼迫我夫妻偿还给他,他的目的是不花一分钱,却抢走了我们企业全部资产。我家在石门镇还有一处厂房,天吊折弯机等各种生产所需机械设备,房产证和设备现已下落不明,也都被张杰抢走,我们多年经营的企业,也被张杰抵押给银行,贷款5500万,借贷的5500万也被张杰个人霸占。

这一桩桩一件件血淋淋的事实,都是张杰犯罪团伙买通公检法人员,共同犯下的滔天罪行。张杰犯罪团伙以惯用的套路手段,利滚利息加息,不知害了多少企业,多少人。我们的悲惨遭遇只是冰山一角。

虽然,以张杰为首的黑社会犯罪团伙,已被捉拿归案29人,但是,苍蝇也没有拍完,大的老虎也没有打到,我认为以张杰为首的黑社会犯罪团伙,有组织的犯罪,不只有苍蝇,还有大的老虎在后面。我个人请求上级相关司法部门领导关注此事,救救我丈夫和被他们陷害的民营企业和弱势百姓。

令人不解的是,所有的申报国家补贴材料都是胡树海一人所为,补贴款也是由胡树海一人支配,440万元已经还给财政,240万元已经上缴到海港分局。可是,不知什么原因,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在2018年6月27日,又把胡树海以公司名义上缴的240万元退回给了胡树海,由胡树海以个人名义取走,此事尚在保密,海港分局至今也没有对外公开此事,现有海港分局2018年6月17日出具的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为证(附海港分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一份)。我们要追问:如果这240万属于赃款,公安机关为什么要返还?如果不是赃款,为什么要据此给我丈夫王全红定罪?请河北省发改委和办案的公检法机关认真回答!对此,我们强烈质疑!!!

尤其不能让人接受的是,张杰虽然被判了重刑,但是其用套路贷手段霸占王全红企业的罪行却没有被追究刑责。2020年12月29日,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冀0306刑初69号刑事判决书,对以张杰为首的犯罪团伙三十几人进行审判,张杰本人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保险诈骗、盗窃罪、妨害公务罪、非法占用农民地罪转逮捕,数罪并罚被判决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但是,张杰犯罪团伙的涉案公职人员保护伞,在本判决中没有体现出来,没有受到法律惩处,一些涉案人员只不过是受到了一点轻微处分或调离。该判决书(二)《经济特征》中认定:以张杰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等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大肆敛财,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并用于组织的活动。其证人证言有:1、张杰、刘铁飞成立晟义投资公司对外发放高利贷,牟取暴利。自2011年以来,其对王秋生、王全红、夏树正、王连宝、张磊、韩红滨等人放贷,以高利息、财产抵顶等方式获得经济利益,逐步侵吞金鑫河公司;41 、证人薛剑秋的证言:张杰人品不好,开矿、开选场、虚开增值发票、放高利贷、霸占王全红的锅炉厂;42 .证人吴立芳的证言: 张杰是放高利贷的,也有能力。不知道什么原因,王全红的锅炉厂变成张杰的了,王全红本人进监狱了,张杰,大致他们口碑太差,为人太坏……

该判决虽然提到张杰团伙霸占王全红企业,却并没有对此追责,因此我们家属对上述判决强烈不满,强烈要求彻查此案,彻查肃清张杰涉案团伙,彻查张杰案件背后的保护伞,还我丈夫王全红清白和自由,还法律公正,还社会稳定,维护我们中小型企业的合法权益不会侵犯,期盼早日讨回我们的企业和财产,讨回人间的正义和公道 。

近年来,如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如何保护民营企业使其健康稳定的发展,已经成为中央和各级党政机关的共识,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把这些好的政策落到实处?王全红的遭遇并不是个案,他的遭遇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民营企业家们的共同命运!我们期待着重审法院的公正判决!对于此案,媒体将持续关注。(劲松 陆军)

原文转自:https://www.shangjiewang.com.cn/jiaodian/29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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