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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卿全涉嫌九宗罪举报四年无人问津究竟谁是保护伞?

大连百利天华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利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3日。截止2005年9月10日,百利公司的股东有:深圳市广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新公司)、吉林省白河林业局、刘晓娜(现张洪刚)。其中吉林省白河林业局作为国有企业,持有百利公司30%股权。因此,百利公司的合法权益与国有资产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赵卿全原系百利公司销售经理,因法人被双规,自2005年9月起,赵卿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私刻公章(白河林业局)、伪造签名、伪造合同等非法手段将举报人持有的百利公司的股权转移到其个人名下,侵害了百利公司其他股东的财产权;同时赵卿全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约2亿元,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其犯罪行为已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立案侦查。

然而,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被举报人在“司法保护伞”的帮助下,逍遥法外并继续实施了一系列的犯罪。

四年以来,举报人曾多次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纪委监察委、政法委、政法系统教育整顿领导小组等相关部门邮寄举报材料,并上百次到相关部门进行现场举报。但时至今日,该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赵卿全仍然逍遥法外、继续犯罪。2018年,赵卿全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虚假诉讼,为百利公司虚增1.8亿元债务,为百利公司虚假破产埋下了伏笔。2019年,百利公司申请破产,2021年百利公司原股东权益调整为零,国有资产流失上亿元。

一、赵卿全涉嫌犯罪简介

1、赵卿全涉嫌职务侵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2006年7月,赵卿全伪造赵卿全与广新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经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长)公(刑技)鉴(文检)字【2017】56号鉴定系伪造),将深圳广新投资有限公司持股62.94%过户至自己的名下;2006年9月,赵卿全指使徐永刚私刻白河林业局公章,伪造杜汶彦身份证、结婚证、伪造股权转让协议书,将白河林业局持股30%的股权转让至赵卿全名下2.12%、杜文彦(原系白河林业局局长,已退休)名下27.88%。杜汶彦毫不知晓自己受让白河林业局股权之事(经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白河林业局公章系私刻,股权转让协议系伪造)。同日,赵卿全又伪造股权转让协议,将大连百利天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持股 2.56%转让至自己的名下(经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吉公鉴(文检)字【2013】034-1号鉴定)。此时,赵卿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了大连百利天华制药有限公95.51%的股权。

2、赵卿全涉嫌挪用公司资金罪、骗取银行贷款罪、行贿罪。

2013年杜汶彦报案,2016年广新公司报案,2017年吉林省森林公安局将该案移送至大连市甘井子区公安分局。

2017年10月,大连市甘井子区公安局将百利天华公司印章、账簿收缴封存在公安机关,并委托大连瑞华会计事务所对百利天华公司进行了司法审计(大连瑞华会计事务所大瑞专审【2018】195号)。公安机关依据大连瑞华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涉案线索展开侦查,结果证明:赵卿全涉嫌挪用公司资金1.6亿元、骗取银行贷款4000万元、向大连市农商银行副行长邹伟行贿150万元。

3、赵卿全涉嫌虚假诉讼罪

2018年,赵卿全与案外人陈茂芝签订虚假借款合同,广州市中级法院未尽到审查义务,违法出具调解书,为大连百利天华制药有限公司虚增债务1.8亿元,为百利公司违法破产埋下了伏笔(经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检验中心【深圳】鉴定:借款合同涉嫌日期倒签,系虚假合同)。

4、虚假破产罪

赵卿全为百利公司虚增表内债务1.024亿元,导致百利公司的资产从2016年的+5000余万元(大连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大连市甘井子区公安局委托,2018年,出具大瑞专审【2018】000号审计报告),变成截至2018年11月30日,百利公司所有者权益为-4113万元(大连中院2019年3月7日(2019)辽02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认定),造成百利公司资不抵债的假象。

2010年--2016年,百利公司总资产1.91亿元,负债1.38亿元,所有者权益为+5290万元(大连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大连市甘井子区公安局委托,出具大瑞专审【2018】000号审计报告),资产状况良好。

大连市中级法院2019年3月7日(2019)辽02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认定,截至2018年11月30日,百利公司所有者权益为-4113万元。

2017—2018年期间,赵卿全与广东拓达医药有限公司串通,为百利公司虚增债务1.024亿元,导致所有者权益成为负数(虚增是1.024亿元减去2016年的净资产0.529亿元后,为负0.495万元,与破产重整裁定认定的负-4113万元接近。

2018年11月,赵卿全与陈茂芝以和解方式,在广州中院结案,赵卿全以百利公司为其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方式为百利公司虚增债务1.303亿元,偿还日期为2018年11月20日。陈茂芝遂以该调解书申请对百利公司强制执行。

经鉴定中心鉴定,2017年百利公司净资产5000万元,2018年-4000多万元。

大连市中级法院在明知大连百利天华制药有限公司股权涉嫌职务侵占和巨额债务涉嫌虚假诉讼的情况下,违反法定程序,不召开出资人会议,未通知出资人列席重整草案表决会议,并于2021年2月3日,将白河林业局、深圳市广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张洪刚股东股权价值直接调整为零,国有资产流失上亿元。

二、艰难的维权之路,敢问谁是保护伞。

(一)公安维权之难。

2013年杜汶彦报案,2016年11月白河林业局报案,2017年3月深圳广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报案,2017年7月吉林省森林公安局将该案移送至大连市甘井子区公安分局。

2018年6月6日对赵卿全予以刑事拘留。

2018年7月5日,甘井子公安决定向甘井子区检察院申请批捕赵卿全,于是向大连市公安局进行汇报。大连市公安局先是决定批捕,事过一个小时,因“保护伞”的介入,大连市公安局对此事重新召开了会议,再次研究后,结论出现了反转,大连市公安局决定对赵卿全不予批捕。后来,甘井子公安局仅对其挪用资金、骗取贷款罪向检察院提起了公诉,而对其它涉嫌罪名却只字未提,统统放过。

我们不理解;

1、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批捕。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大连市瑞华会计事务所审计报告证明,赵卿全犯有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骗取贷款、行贿罪、私刻公章、伪造国家公文罪,数罪并罚面临依法应判处20--25年的有期徒刑。赵卿全的行为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九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逮捕的法定条件,甘井子公安分局为什么不提请批准逮捕?

2、为什么只起诉挪用资金、骗取贷款、其余杳无音讯?

3、起诉其余罪名,四年以来,我们每次到公安局询问相关情况,公安局的答复是法制科在阅卷。我们不理解,为什么一个刑事卷宗阅卷四年也未阅完?是否存在有意拖延?

以上几点疑问,让我们有合理的理由怀疑,赵卿全在公安系统内部有一把牢固的保护伞。

(二)检察院维权之难。

2018年12月,甘井子公安分局对赵卿全涉嫌挪用资金、骗取银行贷款一案的侦查终结,将案件提交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以此期间,我们多次请求甘井子检察院依法批捕赵卿全,但甘井子检察院迟迟没有动作。而在此期间,大连百利天华制药有限公司的董志曾向我们扬言称,赵卿全跟庄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某检察长的关系好,说他哥儿们都安排好了,他的案子会从甘井子区检察院转到庄河市检察院审理。我们为此特地致信庄河市检察院某检察长,对其进行了善意的提醒。一个月之后,董志的话真的得到了验证,由属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检察院管辖的案件,移送至无管辖权的庄河市检察院,进而,赵卿全未被批捕,庄河检察院对赵卿全做出不予起诉决定。

我们不理解:

1.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公诉部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五日以内经由案件管理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赵卿全案在甘井子检察院审查了四个月之后,案件管辖权才进行转移,转移的依据是什么,是否涉嫌违法转移。

2.赵卿全明明符合逮捕条件,甘井子检察院和庄河检察院为什么迟迟不批捕?

3.我们多次到庄河检察了解情况,他们不予接待,直至我们上访至最高人民检察院,庄河市检察院才对不起诉赵卿全的理由给出了电话答复:“挪用资金、骗取贷款资金给付第三人,而第三人又将款项投放何处尚不明确,因此,认定赵卿全犯有挪用资金罪、骗取银行贷款罪证据不足”。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挪用资金罪、骗取银行贷款罪是行为犯罪,只要行为主体实施了相关行为即构成犯罪,二罪的构成要件中并不包括需要查明挪用或者骗取的资金后再次的去向,挪用资金后第三人款项的去向是另外的法律关系。庄河市检察院的决定明显于法无据。因此,赵卿全对案涉资金只要实施了挪用和骗取的行为,即完成了犯罪,至于第三人将款项使用至何处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与挪用资金罪、骗取银行贷款罪无关。

因此,我们断定,赵卿全在检察系统有着牢固的保护伞,至于是何人,我们不敢妄言,但此人定然存在。

赵卿全被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无疑给后续犯罪奠定了基础:

1.在广州市中院提起了虚假诉讼案。

赵卿全被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后,赵卿全与案外人陈茂芝签订了虚假的借款合同(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检验中心【深圳】鉴定系伪造合同),一手为百利公司制造了1.8亿元的虚假债务,骗取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书。

2.2017—2018年期间,赵卿全与广东拓达医药有限公司串通,为百利公司虚增债务1.024亿元(广东拓达医药有限公司负责人张建已经承认该笔债务是虚构的),以虚增债务近3亿元的方式,制造了百利公司资不抵债的假象,导致百利公司破产。

(三)法院维权之难。

1.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虚假诉讼案。

为了掩盖犯罪,赵卿全使出浑身解术,千方百计策划百利公司破产。赵卿全与案外人陈茂芝伪造的1.8亿元虚假诉讼,就是一步先手棋。

赵卿全与案外人陈茂芝于2017年3月24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赵卿全个人向陈茂芝借款借1.3亿元。

陈茂芝于2018年9月将赵卿全和大连百利天华制药有限公司、大连禾甜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起诉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6日,陈茂芝诉赵卿全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广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陈茂芝和赵卿全主动要求和解,最终形成了:“赵卿全于3日内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担保人百利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民事调解书。

我们不理解:

(1)百利公司并未在担保合同上盖章,仅凭赵卿全在担保人处的签字,为什么法院就认定百利公司的担保人身份,让百利公司承担了赵卿全本息1.8亿元的所谓个人债务担保责任?

(2)根据法律规定,百利公司如果承担担保责任,需要有股东会决议,而本案中,百利公司并无相关决议,法院认定百利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3)出借人陈茂芝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且无法提供相应的债权凭证,法院为什么没有进行审查?

陈茂芝系国企中层领导成员,仅享受国家公务员待遇和福利等收入,陈茂芝在起诉时65岁,其固定收入总额都不可能超过百万元,其根本没有能力提供1.3亿元的借款。

根据卷宗记载,陈茂芝提供了多笔转账凭证证明其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这些凭证没有一笔是陈茂芝汇给赵卿全的。

(4)赵卿全与陈茂芝之间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明显不符合常理,为什么法院却没有注意到这一点?

根据庭审笔录可以得知,赵卿全与陈茂芝之间对于借款事实没有任何争议,且双方在庭前就主动达成和解、甚至主动要求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做出根本无法履行的调解方案。如果真的没有任何争议,还能够私下达成和解,为什么还要通过诉讼解决?额外承担诉讼45万元费用?

2.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虚假破产案。

2019年,赵卿全虚构了大连大开大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电公司)对百利公司37.8万元的债权,让大连大开大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百利公司债权人的身份向大连市中级法院提出了对百利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法院受理并审理。我们多次提出异议,案涉股权涉嫌职务侵占,百利公司3亿元债务系虚假,百利公司不存在资不抵债,那么,百利公司破产案件为什么要受理?如果发现错误,为什么要继续审理、并将百利公司非法破产?

案件审理过程中,甘井子公安局警官告知任延光,百利公司股权涉嫌职务侵占,破产程序存在瑕疵,建议法院中止审理,大连市中级法院法官不予理睬。长春市朝阳区法院做出了生效判决,赵卿全伪造股东会决议,取得的股权系职务侵占,长春市朝阳区法院将此事告知,大连市中级法院法官不予理睬。陈茂芝案涉虚假诉讼,广州市检察院启动检察监督程序,告知大连市中院任延光法官,仍旧不予理睬。大连市中级法院将百利公司股权清零,百利公司破产,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们书面申请执行异议,结果,我们到大连市中级法院现场立案,被当场退回,未说明理由;我们邮寄材料申请执行异议,又被退回。

我们不理解:

(1)百利公司作为市值5亿元左右年营业额1亿元的正常运转的企业,怎么可能因为30余万元的债务无法清偿?这明显不符合常理的事情,为何大连市中级法院法官任延光“没有看见”,直接受理了机电设备公司对百利公司的破产申请。

(2)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申请破产案件,应当向债务人发出通知,由债务人提供股东会决议,由股东会对破产申请事宜做出决议。

我们作为股东,从未接到过百利天华公司关于召开股东会商谈公司破产相关事宜的通知,也从未在任何关于同意公司破产相关事宜的股东会决议上签字。大连市中级法院法官在百利天华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存在重大瑕疵的情况下,未尽到审查义务,即作出了受理破产的裁定,违反了法定程序。

(3)我们多次向大连市中级法院反映陈茂芝债权1亿3千万元、广东拓达医药有限公司1亿多元的债务系虚假债权并提供相应的线索,同时提供公安鉴定报告证明赵卿全持有股权是虚假的。然而大连市中级法院对赵卿全虚构的多笔债权的真实性不予审查。

(4)在大连市中院已经将百利公司破产、股东权益调整为零的情况下,我们聘请律师去调卷,大连市中院仍然要求股东张洪刚证明自己是百利公司股东,这就好像要求当事人证明“你妈是你妈”一样的笑话,试想,如果大连市中院不能确认张洪刚的股东身份,如何将其股东权益调整为零?可当张洪刚想了解情况时,却非要难为张洪刚将大连市中级法院已经查明并认可的事实再用其它方式再证明一次,此举让张洪刚股东情何以堪?如同歌中唱到的:“你伤害了我,还一笑而过”。

这个世界是需要规范的,否则民生何以保证?法律弃之不用,各色保护伞大行其道,个人、民营企业、甚至国有企业的利益都无端地被侵犯和践踏,让我们不寒而栗。

奔走相告无门,维权之路漫漫,我们深感力不从心,但无论如何都要走下去,为了我们自己,也为了法律的尊严。

以上举报事实如有不实之处,举报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吉林省白河林业局

深圳市广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张洪刚

身份证号:220103197507233215

联系电话:14775206963

2021年5月10日

转自:http://www.gjdclm.com/gongyi/871.html?1620803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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